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0833-2015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及水上固定或移动工作平台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CB”3250 船舶辅机电气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CB*3328 (所有部分) 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

MEPC.107(49)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Revised
guideline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equipment for machinery space
bilges of ships)

MEPC.159(55)
经修订的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Revised
guidelines

on implementation of effluent standards and performance tests for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sewage treatment equipment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和贮存柜的统称。

3.2

生活污水 sewage

主要指船上以下四种排出物:

a) 任何型式的便器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b) 从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出孔的排出物;

c)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注:生活污水也称"黑水"。采用真空收集系统收集的生活污水称为真空黑水,采用常规重力收集系统收集的生活
污水称为重力黑水。

3.3

灰水 grey water

除黑水外的其他生活废水,包括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不包括货舱排水、

垃圾。

注: 因受污染程度不同,灰水分为厨房灰水和洗涤灰水。厨房灰水是指洗碟水,包括人工或自动洗涤碗碟和烹饪用
具的排水。洗涤灰水指除厨房灰水以外的洗漱水、洗衣水等。

GB/T 10833—2015

3.4

耐热大肠杆菌 thermotolerant coliform

在44.5℃下,48 h 内可分解乳糖产生气体的大肠杆菌群。

注:这些微生物有时也被称为"粪便大肠杆菌",但由于这些微生物并非完全来自粪便,因此现在称其为“耐热大肠

杆菌"。

3.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sewage treatment plant

除了用稀释法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

装置。

3.6

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 sewage comminuting and
disinfecting equipment

具有能粉碎生活污水中悬浮固体颗粒及对流出物进行消毒的设备。

3.7

贮存柜 sewage storage tank

用于收集和贮存生活污水的柜子。

4 技术要求

4.1 环境条件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和贮存柜在下列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a) 从其垂直工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倾斜22.5°;

b)环境温度为0℃~55℃,冲洗水温度为5℃~30℃;

c)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4.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水水质标准

4.2.1 耐热大肠杆菌群

在试验时取得的排放物中的耐热大肠杆菌的几何平均值不应超过100个/100 mL。

4.2.2 悬浮固体

悬浮固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陆上试验时,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的总悬浮固体的几何平均值不应超过35
mg/L;
b)船上试验时,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的总悬浮固体的几何平均值(35+X)mg/L,
其中 X 为冲洗水的总悬浮固体。

4.2.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 )

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5 d 生化需氧量(BOD₅)
的几何平均值不应大于25 mg/L。

4.2.4 化学需氧量(CODcr)

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化学化需氧量(CODc,)
的几何平均值不应大于125 mg/L。

4.2.5pH

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 pH 值应在6~8.5。

GB/T 10833—2015

4.2.6 余氯

当采用氯作为杀菌剂时,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余氯的几何平均值不应大于0.5 mg/L。

4.3 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排放水水质标准

4.3.1 大肠杆菌群

在排放水中大肠菌群的最近似数不应超过1000个/100 mL。

4.3.2 粉碎要求

将 1L 排放水样通过具有1.7 mm 筛孔的一块 R40/3 筛网,在103℃~105
℃烘箱内烘干至恒重

后,残留在滤网上的物质质量不应超过总悬浮固体的10%,且不大于50 mg。

4.4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

在额定处理量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应符合4.2.1~4.2.6的排放要求。

4.5 粉碎消毒设备的性能

在额定处理量时,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的排放水应符合4.3.1和4.3.2的排放要求。

4.6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一般要求

4.6.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的结构应该能承受住船上运行期间可能遇到的机械和环境
的影响。

4.6.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设有自动操作及误动作的报警设施。

4.6.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有各种尺寸合适的孔,用作排空、清洗、检查和维修。

4.6.4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设有通向大气的透气管接口。

4.6.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布置成便于从污水排放口取样。

4.6.6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设有应急溢流口。

4.6.7 电气设备应符合CB*3250 的要求。

4.7 贮存柜的要求

4.7.1
贮存柜应设有报警器或某些其他适当装置,并当贮存柜充满到80%容积比时进行报警。

4.7.2 贮存柜应有各种尺寸合适的孔,用以排空、清洗、检查和维修。

4.7.3 贮存柜应设有目视装置。

4.7.4 贮存柜应设有冲洗和排空用设施。

4.7.5 贮存柜应制成承受可能发生的最大压力。

4.7.6 贮存柜应有应急溢流孔。

4.8 其他

4.8.1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有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4.8.2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图纸进行制造。

4.8.3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组装前,配套用的外购件应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

GB/T 10833—2015

5 试验方法

5.1 原污水质量

试验用原污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置在陆上试验时用于试验的生活污水应是由粪便、尿、便纸和厕所冲洗水组成的新鲜污水,
试验应考虑系统的类型(如生活污水是重力收集还是真空收集),以及处理前可能加到生活污
水的任何冲洗水或灰水。必要时应加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残渣以维持最低的悬浮固体量

500 mg/L,有机物浓度 BOD: 不小于500 mg/L。
当有灰水加入时也需满足该条件。装置应
满足实际使用人数的需求。人均产生的污水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表1进
行计算。

1 各类污水的水量水质参考表

污水类型

水量

L/(人 · d)

有机物

gBOD。/(人 · d)

真空黑水

≥10

35

重力黑水

≥50

35

厨房灰水

≥30

30

洗涤灰水

≥50

5

b) 在船上试验时,流入物可由船上正常条件下产生的污水组成。

c) 污水粉碎消毒设备试验尽可能在船上进行。

5.2 试验持续时间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试验时达到稳定状态工况后,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10d。
污水粉碎消毒设备,试

验持续时间至少应为2 d。

5.3 负荷系数

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平均、最小和最大容积负荷进行试验,负荷曲线应满足
MEPC.159(55) 的规
定,排放水能符合4.2的规定。设备按照制造厂规定的平均、最小和最大容积负荷进行试验,排放水能

符合4.3的规定。

5.4 采样次数和方法

5.4.1
采样的方法和次数应能代表排放水的质量,采样的次数应根据流入物在设备内滞留的时间而
定。装置一般至少取40个排放水试样,才能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几何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和
方差。

5.4.2 对于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应采集10个排放水试样。

5.4.3 为确保试验原污水质量满足要求,试验期间每天采集1个进水样进行分析。

5.5 水质的分析测试

5.5.1 除了应做大肠菌群、悬浮固体、BOD₅ 、CODc、pH
及余氯的分析外,还可适当考虑做排放水的总

固体、挥发性固体、可沉淀固体、挥发性悬浮固体、浊度、总磷、总有机碳、总大肠杆菌和粪便型链球菌等

GB/T 10833—2015

分析。

5.5.2 对于污水粉碎消毒设备,仅需测试粪便型大肠菌群和悬浮固体。

5.5.3 进水做悬浮固体和BOD。 的分析。

5.5.4 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 CB*3328 或其他等效测试标准。

5.6 残余杀菌剂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尽量使用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最小的杀菌剂。当用氯作为杀菌剂时,排放水

质应符合4.2.6的要求。

5.7 盐度和温度

试验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整个温度和盐度范围内进行,温度与盐度范围应宽于污水处理装置实际所

遇到的范围,应当记录任何对运行条件的限制。污水粉碎消毒设备不按此条考虑。

5.8 倾斜和振动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陆上试验时,进行固定倾斜22.5°的试验。对控制设备和传感元件应按

CB*3250 进行振动试验。

5.9 渗漏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中的各水密腔室应逐个灌满水,不应有漏泄。

5.10 水压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作压力为2.1 m 水柱的水压试验,压时1
h,应无泄漏。系统内的管路,应以管

路设计压力的1.25倍做水压试验。

5.11 清水动作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额定的电压下用清洁水进行试验,检查系统各部件运转是否正常。

5.12 主要尺寸检查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主要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外观质量检查

装配完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外表面的漆膜应均匀,不应有气泡和剥落等缺陷。

5.14 控制和传感组件

控制和传感组件应通过按 MEPC.107(49)
决议附则的第3部分的试验规定环境测试,以验证其适

于船用。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型式检验:

a) 申请国家型式试验认可证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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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首制产品,包括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c) 因产品的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的更改影响产品性能时;

d) 每隔4年的批量生产产品。

6.1.2 型式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2。

6.2 出厂检验

每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2。

2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及要求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检验方法及要求

外观质量检查

5.13

主要尺寸检查

5.12

渗漏试验

5.9

水压试验

5.10

清水动作试验

5.11

性能试验

5.1~5.8

注:●必检项目; 不检项目。

7 产品资料

应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粉碎消毒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培训教材等随机资料,并在其中

列出适用于此污水处理装置或粉碎消毒设备运行的化学品和材料。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铭牌

每台产品应在醒目的部位设置耐蚀铭牌,其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系统的名称和型号;

c) 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型式试验认可证书编号或印章;

d) 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e) 系统的额定负荷。

8.1.2 安全警示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明确污水排放的限制和安全操作、维修产品等的

注意事项。

8.1.3 示意图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设置流程示意图牌,便于使用人员操作使用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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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包装

8.2.1 每台出厂产品应携带下列文件,并封存在不透水的口袋内:

a) 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认可证书复印件;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总图;

e) 专用泵总图;

f) 电控箱总图、原理图和外部接线图;

g) 产品装箱清单;

h) 产品备件清单。

8.2.2 包装应能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伤和丢失附件及文件。

8.3 贮存

产品的存放应能防止腐蚀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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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ES 82—2023 基于环境DNA的淡水生物评价技术指南.pdf